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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凯诉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凯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末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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