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刘*等与张*、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姜**、刘*、董**与张*、陈**、张*、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临**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陈**、张*、韩**赔偿姜**医疗费等4088.42元;赔偿刘*医疗费等1044.1元;赔偿董**医疗费等4312.5元,共计9445.02元。张*、陈**、张*、韩**四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姜**、刘*、董**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的丈夫陈**(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0037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陈**银行存款8068元。申请执行人姜**、刘*、董**自愿放弃余款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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