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闫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闫桂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7881.65元,诉讼费6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