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327.46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