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夏*、黄**健康权纠纷一案,定**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110.7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