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622.8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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