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葛**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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