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诉被告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蒲公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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