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1元,减半收取1580.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李**与沈**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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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宫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赵*与刘*、魏赛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唐**与彪明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诉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蒲**诉被告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管先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