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被告龙**、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李**与沈**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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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宫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赵*与刘*、魏赛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郭**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郑**健康权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唐**与彪明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诉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诉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