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龙**、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被告龙**、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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