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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吴**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广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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