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8188.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3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