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8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3908.62元,并承担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在本院(2014)宣执字第01619号执行案件中有执行到位的案件款2500元,该款本院可依法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刘**在本院(2014)宣执字第01619号执行案件中的案件款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