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其兴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为其子张**担保,偿还执行款921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第三人张**为其子张**担保,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执行款9213.96元;担保期限从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9月1日;若张**逾期不赔偿,则由第三人张**偿还该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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