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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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