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3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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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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