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栾振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于2014年8月1日向崔**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政机构退回的回执显示该邮件已由崔**于2014年8月3日签收,崔**辩称未收到本院传票不能成立。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元,由上诉人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张**、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牛*甲、牛*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陶**与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金治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