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栾振**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栾振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于2014年8月1日向崔**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政机构退回的回执显示该邮件已由崔**于2014年8月3日签收,崔**辩称未收到本院传票不能成立。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元,由上诉人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