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牛*甲、牛*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材料尚未准备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王**、王**、王**与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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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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