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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牛*甲、牛*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牛*甲、牛*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材料尚未准备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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