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丙诉被告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代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
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陈**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费*传阳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士云与时允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