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王**与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丙诉被告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代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

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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