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孙**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陈**与陈**、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柏**与柏**、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贲*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王**与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时士云与时允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先付与高**、高先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