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传阳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孙**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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