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郝**与程晓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安徽**管理处、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柏**与柏**、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贲*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苏**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