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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