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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