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柏程刚、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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