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贲*与被告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贲*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贲*撤回起诉。
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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