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谭**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提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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