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美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国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国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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