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陆**健康权纠纷,原告王**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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