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陆**健康权纠纷,原告王**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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