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贺爱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与被告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民组村民。2014年7月21日上午10时许,原、被告发生口角、撕打。西**派出所出警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叫双方去医院治疗。处理过程中派出所民警称贺**肋骨断了,要求原告接受调解。原告当时无奈只好同意派出所的调解协议。后经了解,贺**并无大碍。派出所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也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定公(西卅店)调解字(2014)第367号治安调解协议;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89.6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贺**辩称:该治安调解协议系合法有效。表现在,1,该调解协议主体合法;2,不存在违法行为;3该调解协议不存在欺诈和撤销事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0时许,在张庄村西贺组北边山上西瓜田,贺**与贺**因过去松树被烧的事情,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撕打,后两人均住院治疗。原告贺**入住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药费4080.48元。

事发后,案经定远县公安局西**出所调查处理。2014年8月5日,贺孝志、贺爱权在西**出所民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双方互相赔礼道歉,并取得彼此谅解。2、双方所花费医药费等费用互不赔偿,各自支付。3、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起事端,否则由肇事方负全责。

2014年12月19日,原告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治安调解协议书、贺孝志住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与被告贺**系同村民组村民。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撕打,后均住院治疗。事发后,在辖区西**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称协议显失公平,也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协议,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治安调解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所花费医药费等费用互不赔偿,各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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