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时士云诉被告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18时许,原告时士云与被告时**因宅基地发生争执,时**用砖头将时士云头部砸伤,时士云为此在阜**瘤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2193.04元。后,因时**不同意赔偿,时士云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时士云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案经调解,双方虽然达成协议,但是时允奎庭审后即提出反悔,本院应当就本案及时判决,双方之间的其他争议宜另案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时士云2673.04元(其中,医疗费2193.04元、误工费187.50元、护理费292.50元);
二、驳回原告时士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时**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