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汪**、刘**与被告(反诉原告)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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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王**与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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