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先付与被告高先发、高先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先胜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李**、柏**与柏**、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贲*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苏**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贺爱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王**与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时士云与时允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