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苗某某已主动履行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王**、王**、王**与阜阳市颍**民委员会、张某某、闫*甲、闫*乙、田某某、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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