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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丁某某、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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