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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许**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翟**与被申请人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前由阜**民法院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49号民事裁定,以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2014)阜民一申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翟**的委托代理人熊继科,被申请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二审时,翟**确实未收到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确有错误,参照《最**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当事人对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故本案应撤销二审裁定,移交原二审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阳**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49号民事裁定;

二、恢复第二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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