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金治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治侠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银行存款1183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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