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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