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王**与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陶**与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金治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廖**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吴**、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乔**与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