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许**、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