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0)胶南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515.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及其丈夫薛**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胶南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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