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丁**诉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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