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丁**与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丁**诉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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