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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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