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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