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348号申请执行人李**、王**与被执行人付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黄*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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