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王**与付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348号申请执行人李**、王**与被执行人付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黄*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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