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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有限公司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建**司)与被上诉人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园初字第2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中铁三局建**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侵权行为地位于济南**台南路东段职工住宅项目工地施工现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告中铁三局建**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铁三局建**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建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更为适宜。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上诉人赵*银诉称,其于2014年4月4日,为中铁三局建安公**黄台南路东段职工住宅项目提供建筑劳务时摔伤,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侵权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建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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