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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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