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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