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纠正程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翟**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