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姚**、邯郸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姚**、邯郸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东*一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72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192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其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投保的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保险公司协助将车辆保险理赔款提取至本院,其后该保险公司以该案赔偿款不属理赔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上述裁定书。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需要等待案外人异议审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字第187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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