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张**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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