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布**、周**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周**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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