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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作为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但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着司法便民原则,其家中事务繁忙,且远离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上诉主张的事项并非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定事由,且仅考虑自身利益,有违诉讼诚信,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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