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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