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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