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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隋**与公**、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隋**与一审被告公方美健康权纠纷一案,蒙**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蒙*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公方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方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公方美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隋胜华未作司法鉴定,不能认定其健康权受到侵害。二、二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未作中止审理错误。三、二审未给再审申请人留出充分的提交材料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公方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公方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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