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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山东云**有限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等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5542号民事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杨**承包上诉人部分劳务施工,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及约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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